欺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60页(870字)

欺诈是指故意歪曲事实,存心欺骗他人,致使他人上当,并导致他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非法行为。欺诈是一种经济性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它的认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歪曲事实。即对他人说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假话。但并非所有的假话都构成欺诈。如果在说话过程中只透露了部分事实真相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告诉他人,就只能被看成是“说假话”而不能认为是欺诈,只有在假话与事实真相完全不相符合时才构成欺诈。

(2)存心欺骗。被告在说假话的时候确实知道自己所说的不是真的,或者不问其真假而信口雌黄,并且希望自己所说的假话对原告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被告虽然说了假话但他自己并不认为自己在说谎,则不能认为被告是存心欺骗。在戴维诉皮克一案中(1889年),电车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筹资,并向公众表示公司有能力制造蒸汽电车。实际上,公司还需要得到公路局的批准,而这个批准又是制造蒸汽电车的正式手续。公路局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获得批准,致使股票遭受损失。法庭认为,虽然被告对事实估计不够,但他的本意并不是以欺骗为目的,即该结果不是存心造成的,因此,不构成欺诈。被告的谎言可以是直接对原告说出的,也可以通过第三人使原告知道,只要被告知道他的话会被第三人转告给原告,如果这样的话,也构成欺诈。

(3)原告确实受到影响。原告相信被告的谎言,并由于听信被告的谎言而从事了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并造成损失,如果被告有充分理由证明原告的行为并非出自被告的谎言,则欺诈不能成立。

(4)原告受到损失,该损失是由于原告听信了被告的谎言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带来的。损失不是无法测知的,而是能估量出它的实际价值。原告受到的损失不仅指物质上的,包括有形的损失和无形的损失,而且包括精神上的如人身安全、健康,甚至是由于欺诈而影响到的个人的某些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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