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0页(984字)

在审裁处作出裁决后,胜诉的当事人可向审裁处申请发给裁决证明书,并在该裁决或判令作出后12个月内,将其递交区域法院登记,作为区域法院的判决。

无论是审裁处的裁决还是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后,当事人都应当自觉执行。如果败诉方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胜诉方可以申请由法院执达主任强制执行判决。例如,如果法庭判决败诉的一方向胜诉方赔偿现金,而败诉方不自觉交付赔偿现金,则胜诉方就可以向法庭申请“变卖令”(writ of fieri facias),拍卖败诉方的财产以支付胜诉方应得的赔偿现金。胜诉方也可以向法庭申请“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即由法庭颁令冻结败诉方有权向第三者收取的相等于应付胜诉方赔偿金数额的一笔款项。胜诉方还可向法庭申请冻结败诉方的部分或全部收入的扣押令。此外,胜诉方还有权向法庭申请指派一位接收人接收败诉方的一切收入以支付赔偿金,也可以申请宣布败诉方破产。如果败诉方是一家注册的公司,胜诉方可申请对这家公司进行清盘。此外,根据有关民事诉讼管辖权及程序条例的规定,如果败诉方不遵守法庭的判决或命令,不提供用于赔偿的货物动产,法院执达主任为了强制执行判决或命令,有权对败诉方执行拘禁,胜诉方也有权向法庭申请对不执行判决的败诉方给予监禁的惩罚。但一般这是在执达主任发现败诉方并无足够物品可供扣押,通知胜诉方后,胜诉方才申请监禁的。

胜诉方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要到高等法院登记处或区域法院登记处提出,在申请表上填写败诉方的资料和追讨的数额。要成功地执行,必须有败诉方的正确地址。填妥申请表,还须向法院执达主任缴付一定的按金,数额视各具体案件而定。

根据现行惯例,败诉方有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来执行判决,如其仍不执行,执达主任再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在扣除执行费用及附带开支后,偿付胜诉方。胜诉方可在法庭收到款项日期14日后,到法庭会计处领取,按金退回。如强制执行因败诉方并无足够物品可供扣押而失败,所支出的执行费用要从胜诉人所交的按金中支付,余款退回。如胜诉方申请拘捕败诉方,须负责败诉方的膳食费。如果败诉方确实一文不名,胜诉方可能从此无法追还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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