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及其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65页(1021字)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由施行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必须由其他人承担,这就是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即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法律责任。明确授权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被看作授权人自己也实施了侵权行为,因真正侵权人和授权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都要承担责任。但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那么,即使授权人本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授权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他仍然得承担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中的特殊关系主要包括主仆关系,即雇佣关系;代理关系;合伙关系,以及雇主和独立承包商的关系。

(1)雇佣关系。雇主对于雇工在雇佣关系存在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负替代责任。即使这些侵权行为是仆人在没有主人的指示下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实施的。“雇佣关系存在的过程”,包括实现其受雇职能的一系列工作中的一切行为在内,不管雇工是否明确得到雇主的授权,或者没有得到授权。然而如果受雇人的侵权行为完全超出了雇佣关系所规定的职责范围,那么雇主对雇工的侵权行为就可不负任何责任。如果受雇人未经授权,擅自将其应做的事委托他人去办,那么雇主对请第三人实施下的侵权行为也不负责任。

(2)代理关系。委托人应对他事先授权的或者事后认可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承担连带的、完全的责任。委托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消灭后仍谎称代理权存在的侵权行为不负责任。

(3)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其他合伙成员在履行合伙事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如在汉姆诉郝思顿一案中(1903年),被告公司中的一名合伙者为了知道原告公司将与他们进行合同谈判的内容,贿赂了原告公司的一名职员,不管合伙者的做法有没有事先征得其他合伙者的同意,他是在合伙关系存在的条件下为公司的利益做的,因此,法庭认为,依据替代责任原则,其他合伙者对该合伙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4)雇主和独立承包商的关系。独立承包商就是用自己的方式进行工作,以产品或最后工作结果向雇主负责的人。由于雇主对独立承包商的工作无法控制,所以一般情况下,雇主对独立承包商的侵权行为不负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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