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8页(1350字)

香港的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向被告发出传票和反诉、被告答辩或反诉、原告答复或反驳、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复查几个步骤。

(1)起诉和受理。起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请求。香港称起诉为“入禀”。原告起诉时,必须将起诉理由、证据和证据的来源以及诉讼请求写清楚。在诉状内必须将案件的事实详细列举,未在诉状内列举的事实,在法庭上是不能提出的。法院审查后,发出传票或诉讼开始令状,始算已经立案,诉讼程序开始。

(2)向被告发出传票和诉状。原告获得法院发出的传票后,须将传票交给被告。如果传票只简单地陈述原告的要求,原告则必须在接到被告准备答辩的通知书后的14天内,将详细列举各项要求的诉状送给被告。传票通常邮往被告的最后居住地址,或由原告律师亲自送达,由被告在传票的送达书上签收。如获法院批准,也可登报送达。

(3)被告答辩或反诉。被告在收到传票后14天内写出答辩及反诉书交原告及法院诉讼登记处,如逾期不答辩,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判决被告败诉。当被告通知法庭他将答辩后,法庭就会允原被告双方继续提交诉讼材料。

(4)原告答复或反驳。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答辩或反诉书后,也应在14天内就被告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澄清或反驳,并写成书面材料交给法庭及被告。应当注意,原告在此时提出的答复或反驳的内容,只能限于被告在答辩书中所提及的范围;而且,原告的反驳书不能与其诉状相矛盾。

(5)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也叫“提供证据程序”,即原、被告双方互相交换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资料或文件。双方也可互相就诉状中所列举的事项提出任何问题,也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颁发命令传召证人出庭,以使双方明确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经过这一阶段后,当事人就可向法庭申请开庭,由法庭排定开庭日期。

(6)开庭审理和判决。法庭一经认为已完成“提交证据程序”,便决定开庭审理,由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仅限于诉状中提到的事项。一般先由原告陈词,呈交有关证据材料,双方传召证人作证和盘问证人,展开辩论。法官在聆听完所有证供及有关文件后,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辩论内容的可信程度,作出判决。判决包括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

(7)复查。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香港法律规定了审理民事案件的复查程序。对民事裁判进行复查的最低级法庭是裁判司法庭。裁判司可自动或经当事人的申请,在7日内对其作出的决定进行复查。复查中,裁判司可以重新开庭,对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重新审理,并可以撤销、修改或维持原来的决定,也可以将案件移交另一个裁判司进行复查。区域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在一审判决下达后的1个月内复查案件。劳资审裁官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审裁官的判决的申请,在14天内对案件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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