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7页(912字)

地域管辖也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个方面,它是指第一审民事案件按地域标准来确定各个审判机构的管辖范围。香港1953年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暂行)规程》对地域管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香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普通管辖是指民事案件按照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如果被告是业务经营者,如独资商号、合伙商号或有限公司,就应向被告的主要业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是市民个人或其他非经营业务者,就应向其所居住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管辖是指按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作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根据香港《民事诉讼(暂行)规程》,凡是有关不动产的案件,如确认业权、所有权、使用权或保有权,或有关不动产的抵押,或其他性质的利息,或因损害的赔偿,或因衡平法处理的救济或禁止等的民事诉讼,应就在不动产所在地、损害所在地,或特定标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专属管辖指由特定的审裁处来管辖的特定案件。如有关因香港政府为发展目的而填海、征购土地所引起的补偿争讼和楼宇的租赁纠纷,应该向土地审裁处起诉,另外,涉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的决定而提出的诉讼,包括根据差饷条例而对应课差饷租值提出的诉讼,也应向土地审裁处提出。而有关劳资合同的索偿纠纷和违反《雇佣条例》、《工业雇佣条例》的纠纷,则应向劳资审裁处提起诉讼。因合同违约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在1.5万港元以下的纠纷,则应向小额钱债审裁处起诉。

选择管辖是指某些案件,如果被告或共同被告有不同的居所或营业地,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的法院起诉,任何一个居所或营业地所在地区的法院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根据香港《民事诉讼(暂行)规程》等规定,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如发现案件不属自己管辖,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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