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一般答辩理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1页(1626字)

答辩理由是指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答辩理由各不相同,但下列的一些答辩理由却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1)法定权力。如果某一行为是经法律授权或准许的,一般不能对由该行为引起的任何损害提起诉讼。法律授权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授权是法律明文规定准许实施某项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警察的职能行为、检疫人员销毁有毒物品的行为等;默示的授权是指虽无法律明确授权,但它是某项法律明文准许的行为所产生的必然后果,如在沃恩诉塔弗·维尔铁路公司一案中(1860年),被告的一列火车经过原告的森林时,喷出火星,引起树林起火。法庭认为,铁路公司被法律授权在这条途经原告土地的铁路线上行车,因此,对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赔偿。如果法定权力行为是容许性或自行裁量性的,则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为条件,如果因过失而损害他人利益,行为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2)司法行为。法官在执行司法职务时,只要不超出他的审判权所及的范围,即使存心地或恶意地侵害了私人的权利,也不必对他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享有该豁免权的还包括仲裁员、陪审员、监狱官、警察等司法和政府官员。

(3)受害者同意。对自愿承担危险的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自愿不管是明示还是暗示,都具有开脱加害人责任及暂时免除其注意义务的法律效力。这一答辩理由通常适用于下列诉讼:①涉及体育活动的案件,如在拳击、球类运动中受伤;②涉及雇佣关系的案件,如工伤事故;③涉及救济的案件,如外科手术、紧急救援等,该理由不适用于在被告造成危险时,由于原告负有保护他人安全或财产的责任,冒险去救人或抢救财产的情形。

(4)不可抗力。又称天灾,损害是由某种无法预料、无法避免和无法制止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5)意外事故。损害虽然是由人的行为造成,但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是无法预见的,即使采取了预防措施,也是无法避免的。如子弹射中靶心后反弹出来误伤他人。但在严格责任的诉讼中,不能以此为答辩理由。

(6)误会。误会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能作为对任何案件的答辩理由,事实上的误会有时可使致害人免负侵权责任,其常见情形有:①由于错误地认为原告有罪而加以拘禁或提出控告,可以作为非法拘禁或恶意控告的答辩;②由于受他人的故意欺骗而实施侵害行为;③受雇人由于误解职权范围而越权致人损害;④因受原告的引诱陷于错误而对其实施侵害行为,行为人免负侵权责任。

(7)事属必需。行为人为制止更大的损害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可以免负侵权责任。这一答辩的成立,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①状态紧急,除了牺牲较小利益外别无其他有效方法制止更大损害;②受损利益小于被保护利益。在科普诉夏普一案中(1912年),原告的土地上发生了火灾,被告不得不进入原告的土地,砍倒原告土地上的几棵树,开辟了一条防火线,但在这过程中损害了原告的家禽孵养场,防火线使得火灾无法蔓延到被告的土地上。法庭认为,损失虽然是原告有意造成,但应当被原谅,因为在确有火势蔓延的情况下,被告所做出的行为是合乎情理的。

(8)自卫。任何人对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财物或土地不受非法侵害而实施了损害侵害者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的力量以合理为限,在克雷斯韦尔诉西尔克一案中(1948年),原告的一只在袭击被告的一些母时,被被告开枪打死,法庭认为,被告开枪打狗是制止危害的实际办法,被告的行为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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