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游钓船只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9页(194字)
塞拉利昂《渔业(使用税)规定》第4条规定:(1)所有从事游钓的船只都应在由渔业主管官员掌握的登记册上登记,由该官员为每艘已登记的船只发放登记号码。这种登记号码应用黑底白字漆在船的艏部。(2)每艘船要10利昂的登记费。(3)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本规定第3部分属犯罪,按即决裁定,应处以不超过100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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