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溯河鱼类水路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4页(277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23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认为有妨碍类溯河通路的可能性时,可以限制或禁止设置于水面内的工作设施。(2)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前项规定行使职权时可以就以下几种情况发布命令;命令准备安设影响溯河的工作物者设置鱼类溯河的通路或设置可以代替通路的设施。如果设置鱼类溯河通路或通路代替物非常困难,可以令其在该水面设置溯河鱼类或其他鱼类繁殖所必须的设施或谋求其他有效方法。(3)接受前项规定命令者,必须根据内阁各省命令确定的时间,针对所命令的事项作出计划,该计划必须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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