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内水面渔业有效期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4页(276字)
韩国《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第10条规定:(1)第7条第1项第1款的许可渔业的有效期间为十年以内;同条第1项第2款的许可渔业的有效期间为五年以内;第8条的许可渔业及第9条的申告渔业的有效期间为三年以内。(2)道知事在渔业许可有效期满之后渔业权者提出申请时,除有以下各款之一的理由之外,应在第1项规定的期间内批准延长许可期间:有属于《水产业法》第20条第1项第1款至第4款及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理由时;部分或全部许可期满的渔场管理不善或开发实绩明显不佳时;不履行由行政机关拟订的水产动植物的增殖计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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