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6页(1280字)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二审案件当事人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是使诉讼成立的人。被告是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二审中,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则为被上诉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是市民,也可以是法人、团体,还可以是香港当局有关部门。如果当事人一方为香港当局有关部门时,律政司署民事检察科要派出律师,代表政府部门出庭参加民事诉讼。除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的案件外,任何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市民个人更改姓名或使用别名,仍应以身份证上的姓名诉讼,必要时可加注“前称×××”或“又称×××”。人死亡后,可能仍有诉讼,诉讼名义可能是死者姓名加注“已死”,或以死者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出名诉讼。

独资商号改变商号名称,独资经营者更改本人姓名,或是使用别名,其诉讼权利与义务完全不变,应以最近商号名称或姓名诉讼。独资经营者去世,仍可用其商号名义诉讼。独资经营者结束业务,取消商业登记,其业务上的权利与义务,以独资经营者本人姓名加注“前经营××商号”诉讼。

合伙人商号被收购,收购前发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收购前各合伙人承担。而收购后发生的权利义务的诉讼,则由收购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合伙商号的合伙人成员有变动,变动前发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仍归变动前的各合伙人,变动后发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归变动后的合伙人。发生诉讼应以负责的合伙人为原告或被告。同一批合伙人全体再合伙开设另一合伙商号,原有合伙商号的权利义务仍以各合伙人的名义诉讼,如各合伙人败诉,胜诉者可申请查封各合伙人的私人财产和各人联名合伙商号的资产。合伙商号更改名称,但商业登记证编号不变,短期内用新名称加注旧名称进行诉讼,日久可免加注旧名称。

有限公司被宣判清盘,债权人不可再向公司索债,只能通过清盘官申请承认债权及分摊公司资产。清盘官却可代公司起诉,对公司债务人追讨债务及索偿。有限公司被收购,如果没有取消公司注册,不影响公司向外进行的追债和索偿权。有限公司股东或董事人事变动,完全不影响公司的诉讼名义。有限公司设立附属有限公司,母子公司对外的权利义务分开。母公司对外的交易,由母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子公司对外的交易,由子公司作原告或被告。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可由母子公司互告。有限公司更改名称,而公司注册编号不变,短期内用新名称加注旧名称为原告或被告,日久可免加注旧名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