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5页(883字)

香港没有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而是由若干单行条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如《高等法院条例》、《地方法院条例》、《裁判司条例》、《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起诉期限条例》、《诉讼证据条例》等,香港的民事诉讼程序十分繁琐复杂。但综观这些单行条例,都体现了三大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处分原则以及和解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是公民,还是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他们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法庭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的当事人都平等对待。原告起诉被告,被告也可以反诉原告。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决定的。作为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表现在程序法中,则是诉讼主体的地位平等。

处分原则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也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在起诉时,有权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诉讼请求、缩小诉讼标的,以适应法院诉讼管辖的需要;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有权撤回起诉,从而息讼。处分原则充分表现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差异,与民法的私法性质相适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处置,法院不加过多干涉。

和解原则是指:有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进一步发生。双方可在起诉以前依所签订的契约的规定自行和解,也可在起诉到法院之后,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自行和解,从而中止诉讼。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也可由承审法官拟定方案,规劝双方和解,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完全合意,或由一方提出清偿的办法,经另一方接受而成立和解。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当事人都受该协议约束。即使一方因而受到不利的结果,也不可事后翻案,再次起诉。和解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以和为贵”的特征,以达到减少、消除争议,维护民事关系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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