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0页(450字)

事中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的对称。行政主体为作出某种行政决定而进行的前置性或预备性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程序。“事先”是以行政决定的作出为时间参照而言的,即先于行政决定的作出。如行政许可中的申请、受理程序,行政处罚中的立案调查、取证程序等,都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属事先程序。与此相对立,行政决定制作过程所适用的程序为事中程序,而以行政主体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请求有关机关审查、复议等救济的程序为事后程序。从这种划分看,事先、事中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而事后程序的适用则与此不同。没有行政相对人对相应行政决定不服并申请有关机关对所作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行为,就不会发生事后程序。事先、事中程序主要是在行政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予以规范,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事后程序则侧重于通过对行政活动的事后监督,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事先、事中程序和事后程序在行政程序制度中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行政活动总体程序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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