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8页(389字)
贝宁1966年颁布《关于建立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颁发委员会的法令》规定:(1)为给国家工业捕捞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应建立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颁发委员会,负责对准备以科托努为基地从事工业捕捞的企业提出的装备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批。(2)委员会由国家乡村发展和合作部长或其代表任主席;成员包括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或其代表、公共工程、运输、邮电部长或其代表、计划和旅游高级专员或其代表、乡村发展和合作部渔业处主任、海洋监察办公室主任、港口主管人;渔业处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3)委员会在对渔船进行检查和渔业处主任与海洋监察处主任或港口主任提供技术性报告后的15天之内,举行全体会议,决定是否颁布正式装备许可证。(4)许可证只有预先得到委员会的同意才能转让。(5)根据渔业形势的变化,在征求委员会意见后,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增减工业捕捞渔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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