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委员会财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7页(241字)
加纳《渔业委员会法》第18条规定:(1)委员会的财政年度即为政府的财政年度。(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本法开始生效的日期至1981年6月30日这一时期应被视为委员会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第19条规定:(1)委员会可以在财政部长批准的银行设立银行账户。(2)根据宪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包括在加纳以外开设账户。(3)委员会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从部长和财政部长批准的银行获得贷款和其他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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