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2页(1177字)

国家对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所谓信托投资业务,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4月26日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相关管理活动的主要行政规章。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条件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其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具有组织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关于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该规章规定: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省级、经济特区信托投资机构为1000万元;地区、省辖市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为500万元。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组织章程;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申请者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全国性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区、省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省级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经营范围 依法设立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经营信托存款、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具体包括:①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下列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基金及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②经营人民币的信托投资机构可申请经营下列业务: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③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可申请经营下列业务: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境外外币借款;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外汇信托投资业务;对其投资企业的外币放款;国际融资性租赁业务;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见证业务;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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