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土地管理法手册

土地法规的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37页(919字)

土地法规的效力是指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生效适用范围,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地域)上的效力和对于人的效力。

土地法规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土地法规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土地法在空间方面的效力是指土地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全国性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性法规只用于该行政管辖内的区域范围。

土地法规对于人的效力是指该法律对于哪些人、什么人发生效力。对一个国家本国籍全体公民都起作用的,即以国籍为标准的,称属人主义,法律对于外籍人无效。对一个所辖范围内的全体公民起作用的,即以地域为准的,称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凡居住在所辖范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我国《土地管理法》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土地法规的效力根据制定机关的权限不同是有区别的。第一个层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法律,其效力最高,如《宪法》、《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其效力次之;第三个层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再次;第四个层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属地方性法规。下一层次制定的土地法规要以上面层次的土地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和抵触,否则,上一层次的立法机关有权撤消其不一致的部分。

土地法规通过颁布之后,要由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去执行,因此土地法规的效力与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是一致的。省、市土地管理机关除要贯彻执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外,还要执行地方性土地法规。因而,土地管理机关的权力就产生于土地法规的法律效力之中。县一级政权机关无立法权,为贯彻各种土地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决定,只有行政效力而无法律效力。各个乡镇制定的乡规民约,属于群众性的公共守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