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7页(838字)
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个方面,是指有关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范围。它是依据案件的性质、争讼标的的数额来确定的。
根据香港有关法例规定,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具有极为广泛的民事管辖权,有权审理有关破产、公司清盘、领养、遗嘱认证、财产继承、诉讼标的超过12万港元的索偿案件和不服区域法院及若干审裁处裁判的上诉案件。
区域法院有权审理涉及款项在12万港元以下的索偿案件、年租或应科差饷租值在10万港元以下的收地诉讼以及对印花税署署长厘定的印花税额持有异议而提出上诉的案件。
在香港,除法院外,还有几个审裁处,行使司法权。
土地审裁处专门负责审裁因香港政府为发展的目的而填海、征购土地所引起的补偿争讼和楼宇的租赁纠纷,以及审裁涉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包括根据差饷条例而对应课差饷租值提出的上诉。
劳资审裁处专门审裁劳资合同索偿纠纷和违反《雇佣条例》、《工业雇佣条例》的纠纷。
小额钱债审裁处则管辖因合同违约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在1.5万港元以下的纠纷。
由于香港的法制结构复杂、民事诉讼程序繁琐,有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也分门别类,有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等,在提起诉讼时就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标的金额的大小来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如同样是索偿案件,如果争讼的金额在12万港元以下,就向区域法院起诉;而争讼金额超过12万港元,就要向高等法院起诉了。不过,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如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可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