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裁处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1页(1176字)
土地审裁处是处理土地及租务案件的主要法庭。
向土地审裁处提出诉讼的一方称为“申请人”,被提出诉讼的一方称为“答辩人”。诉讼由申请人在土地审裁处或地方法院索取申请表格开始。表格填妥后交给土地审裁处登记处,并于提交表格后7天内,把申请表格副本一份送达答辩人。一般是送交答辩人亲收或留下由其拆阅,或以挂号邮寄答辩人的居所或办事地点。如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申请人可向审裁处申请发出“代替送达”的命令,由审裁处决定以登报通知或其他方式来代替送达。
如答辩人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14天内,将反对通知书递交审裁处,说明反对理由及表示愿意参与法庭聆讯,同时把反对通知书副本一份送达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要求审裁处颁发收楼、迁房、追讨租金、诉讼期内业主收益或任何其他预定数额赔偿申请的命令,而审裁处又未收到答辩人的反对通知书,申请人即可要求颁发上述命令。
在申请书副本送达答辩人后,如审裁处没有收到反对通知书而期限已过,或审裁处收到了反对通知书,申请人可申请排订开庭聆讯日期,申请时须注明估计所需的聆讯时间,准备传召的证人数目及是否已有反对通知书呈递,并附有一份誓章或声明书。
申请人及答辩人都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发出传票,传召可为其提供重要证言的人士出席聆讯。
审裁处在收到排期聆讯的申请最少3天后排期,同时在开庭聆讯日前至少14个工作日或为当事人同意的期间通知所有当事人。
开庭通常由身份属区域法院法官的土地审裁处专员主持。如牵涉到物业估价事项,可有一名估价师或测量师作为审裁委员列席。
当事人可到庭自行申辩,也可由大律师、律师或经审裁处批准的其他人士代表出庭。申请由代表出庭可以在聆讯前以书面提出或于聆讯时口头提出。聆讯不拘形式,但审裁处会向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在某些范围内提供解释及指导。
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审裁处本身认为需要,审裁处有权在作出裁决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复判,重新考虑该项裁决,或将其撤销、修改或维持原判。但复判须在通知该诉讼案所有当事人后才可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审裁处作出裁决时在法律问题上有错误,可向高等法院的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须视其性质,在审裁处作出裁决后14日至6星期不等的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