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审裁处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3页(1215字)

劳资审裁处是审理劳资纠纷的司法机构。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一种快、廉、简的方法,以解决劳资纠纷。

凡有劳资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先往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办事处寻求调解。如无法达成协议,劳资关系科办事处便会指示申请人到劳资审裁处入案追诉应得补偿。

申请人须到审裁处登记处,填报申请表格一式两份。如有需要,申请人可提供有关资料,由审裁处柜面职员代为填写。填写时被告的姓名、地址一定要正确,以免招致延误。申请时还应缴付一定的诉讼费及送达申请书的费用。申请书一经登记,便由一调查主任负责调查。调查主任首先接见申请人,录取口供和搜集书面证据。如申请人能安排证人合作,调查主任也会向证人录取口供。之后,调查主任会约见被告。被告或其代表应向调查主任提供一切所需资料及文件,以便调查主任了解其理由。

劳资审裁处在申请书呈递的30天内,进行聆讯。在首次聆讯之日,申请人及被告应携所有有关证人及文件出庭。如当事人为有限公司,应以书面授权一负责人代表出席。各方当事人不得委托律师代表出席。审裁处可准许已注册的职工会或雇主联合会职员,经申请人或被告书面授权,代表申请人或被告聆讯。

如申请人在聆讯时缺席,其申请可立即被撤销。但如果申请人在聆讯后7日内或审裁处批准的期限内,向审裁处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审裁处可重开聆讯。而如被告收到申请书,却在聆讯之日不出庭应讯,审裁处可作出缺席判决,如被告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解释,审裁处也可批准重审。

如审裁处认为有关申请不宜在审裁处聆讯,可下令将案件转送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

在聆讯时,审裁处通常会请各方当事人考虑和解。如果劳资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则以书面记录交审裁处,协议具有与审裁处裁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失败,劳资审裁处才会进一步聆讯,听取各方证供及研究书面证据,然后宣布其裁决。

审讯时,申请人首先宣誓作证,然后,被告有权盘问申请人,盘问完毕,申请人有权补充证供。随后,申请人传召其他证人为其作证。接着,被告宣誓作证,传召被告的证人。双方提举证据完毕,由申请人作最后陈词,总结自己的证据和论点,指出对方论据和论点的不可信之处。被告也可同样作最后陈词。然后审裁处根据所接受的案情事实,引用法律,裁定哪一方胜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作出后7天内向审裁处申请复审,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审裁处也可在作出判决后14天内,自行复审。此后,如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区域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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