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15页(1163字)

海上保险单可按航程或定期签订。

航程保单适用于指定的两港之间。当航程保单明示“从”——指定港开始时,则该船驶离该指定港时起即应承担风险。更为常见的做法是在保单上写明“在和从”——指定港开始,这样对在启程港发生的损失就要负责;如船舶抵达该港时安然无恙(即能经受该港平常的风险),保单即须对其在港所冒风险负责;或者,如果船舶已在该港,则从保单订立之日起开始负责。在货物航程保单的场合,承保风险通常自货物装上船时开始。租船运费如是以“在和从”条件投保,则承保风险从船舶安然抵达启程港时开始。如果其他的运费是以“在和从”某指定港的条件投保,则承保风险按已装船货物的比例确定其运费的承保额及承保生效期。但如果货物已备妥待装,则自船舶备妥可以装船时保单即有效。简言之,这种保单在运费可赚得时即生效。

航程保单仅承保特定的航程。因此,如果船舶驶往的目的港与保单规定有不同,或并非从保单上写明的启程港开航,那么该保单就绝不适用,所承保的航程也从未开始。

根据法律,在航程保单的场合,当船舶驶离其航线而不改变其最终目的时,也即发生绕航,承保人即可卸脱其责任。

同样,如果在履行承保的海上风险方面有不合理的延误,则从延误成为不合理之时起,承保人即可卸脱其所负的赔偿责任。

可获谅解的情况是:为船货安全而合理需要的行为;营救人命或援助遇难船舶;为船上人员谋求取得医疗等。绕航条款一般也允许在立即通知承保人的前提下,被保险人缴纳另外议定的保费后,使保单扩展其承保范围。

凡是船长或船员违背船车的利益,为其自身目的而使用船舶的情况,一般均归入“不法行为”项下由保单承保。“不法行为”造成的绕航也归入该项保单,因而不将其算作可使承保人卸脱责任的绕航行为。

船舶航程保单在船舶安全抵达目的港停泊24小时后即告终止。如果保单注明更长的时间,则可延长终止的时间。对于货物保单,则当货物安全着陆时即告终止。但如果货物保单采用“仓至仓”条款,则承保期向从货物离开保单指明的仓库时起,在货物运送途中持续有效,直至货物抵达其最终的仓库或在其卸离海船后60天时(两项取其先遇者)方告终止。

投保定期海险,只要填写一份投保申请书,交给经营水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保险公司接受申请,而入口商又同意保险公司所提出的保率,这宗保险便算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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