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11页(967字)

作为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飞机保险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鉴于飞机失事还会同时产生对所载乘客、货物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问题,香港的飞机保险已发展成为一种一揽子式保险,以适应被保险人的要求。

飞机保险的基本险有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险三种。飞机保险人在承保基本险的同时,可以经特别约定承保下列附加险:

(1)承运货物责任险。凡办妥托运手续装载在飞机上的货物,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承运人负责的,由保险人给予赔偿。

(2)战争、劫持险。凡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拘留、扣押、没收、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以及引起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或费用,由保险人给予赔偿。

除上述基本险和附加险以外,飞机保险单还设有以下险别:

(1)机场检查险。专门承保机场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公众责任,对机场当局或操纵人员因自身过失、疏忽造成第三者飞机、财物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机组人员人身意外险。飞机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险都不包括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投保此险可使机上的服务员、驾驶员及其他机务人员获得保障。

(3)丧失执照险。依照国际惯例,飞机驾驶员必须按期进行体格检查,经查身体不适合飞行,或因飞行事故被停止或吊销其飞机执照而丧失或暂时丧失驾驶资格。驾驶员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通过投保此险取得保障。此险一般由飞行员集体投保。

(4)飞机表演责任险。承保飞机表演时因意外失事造成地面上或其他方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5)塔台指挥人员责任险。承保机场塔台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错误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飞机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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