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11页(602字)

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承保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保险飞机时发生意外,致使旅客受到人身伤害,或所携带和业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旅客仅限于购买飞机票的旅客和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不包括为被保险人服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此险的险外责任为:飞机不适航、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和劫持等。

旅客法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列明于保险单上。每位旅客的责任限制额为10万特别提款权。

旅客法定责任险的保费是按飞机的座位数计算的,凡投保时向航空公司声明价值的行李和货物,航空公司应将声明价值附加费收入的8%交给保险人。

对旅客伤亡的赔偿处理,基本上按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但在飞机发生事故后由法院审理判决时,判定的责任有时也会超过公约规定的限额。保险人则在不超过每次事故的限额、每架飞机限额及保险期间的累计限额的前提下,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

保险人对旅客携带和业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的赔偿处理,只要损失发生在被保险人保管期间应由其负责的,在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限度内,由保险人负责赔付;托运时声明货物价值的,由保险人按声明价值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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