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12页(1826字)

香港市场上汽车保险单大体上分三种。

1.私家车保险

这种保单从60年代开始,已成为香港汽车保险的主流。它用以承保个人购买的私用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小型卡车和载重量1500磅以下非商用为主的送货卡车,还包括临时代用汽车等。私家汽车保险分为:

(1)车身保险

以汽车本身为保险标的,通常按实际价值承保,补偿责任范围为投保汽车本身因碰撞、翻车、火灾、自燃、爆炸、电击、盗窃、别人恶意损坏、风灾及其他自然灾害,运输途中及渡轮船上遇到意外事件引致的损失。但不包括战争、罢工及暴动等造成的损毁。此外,由于折旧、自然损耗、机件及轮胎单独损坏,及意外发生后引起的其他后果等各种损失、均不在受保范围。

(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保管、使用被保险汽车或使用非自有汽车而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财产损毁时依法须负的赔偿责任。这是政府订定的第三者保险条例规定的每位驾驶员所必须投购的保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没有限制,至于财物损毁,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则每次意外以200万元为限。

(3)第三者及火、盗险

除保障上述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外,并负责投保人本身汽车因火灾或盗窃而蒙受的损失。

(4)综合保险(全保)

承保范围较全面,包括上述三项赔偿责任,加上医疗费用保险。负责补偿投保人、驾驶人及车内乘客,因汽车失事受伤所需的医药费用,最高赔偿额以1000元为限。

全保保单通常规定,如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受到损坏,投保人自己要先行负责指定金额的损失,超出该金额的赔偿才由保险公司负责:

①遇事时汽车并非由记名驾驶人使用(投保综合保险每辆汽车可登记2位驾驶员,如超过2位,可交付保险费列为登记驾驶人,但每辆汽车最多以登记4位驾驶人员为限);

②汽车在停泊期间或因盗窃而受损坏;

③驾驶人年龄未满25岁或领有正式驾驶执照不足2年。

2.基本汽车保险单

只限于承保非个人购买的轿车及轿车以外的各类型车辆。基本汽车险保单与私家汽车险保单相似之处很多,但承保的范围较窄,主要表现在:

(1)在车身险方面,被保险人限于保单指明的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对因恶意破坏所致轮胎的任何损失不予赔偿;对车内或车上的车套、衣服、行李不予承保;对行李拖车的任何损失不予赔偿;对因政府或行政当局没收所致的损失不予赔偿;对汽车用以从事非法贸易或运输时不予承保。

(2)在责任险方面,对使用的非自有汽车不予承保,除非特别声明被保险汽车由于故障、修理或失窃时被保险人以外自有汽车暂时代用;仅承保意外事故,且不包括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遭遇的车祸在内。

(3)汽车商保险单

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修理商及加油站、停车场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责任险部分,也可以从下列四种保险中任选一项或几项投保:

①在一定场所进行特定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及完工责任;

②因所有或使用汽车而产生的责任;

③医疗费用;

④因碰撞、火灾、爆炸、盗窃、暴动、民众骚扰、恶意破坏所致的被保险人看管的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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