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三种方式的区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99页(1701字)

由于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不同,也就造成了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在资本投入、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不同,具体说可以分以下几点:

1.投入资本的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投入资本的形式。合营企业中外双方的投资都是以规定计算投资的,例如场地使用权也作为投资入股的一种。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作为投资入股。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资投入资本的形式。合作企业基本上是由外方提供资金、机器、设备和技术;而由中方提供场地、劳动力。而场地、劳动力不需作价入股。也有的以中方企业把厂房以租金的方式租给合作企业;亦有将投资前的厂房、设备折价入股的,投资方式比较灵活。但基本的一条是企业的责权利是由契约决定的,而不是按股权决定的。

外资企业,其出资方式显而易见,是由外国投资者全部投资的,且投资的金额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

2.投入方式、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的不同反映在投入资本及回收的不同

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属于永久性的投资。合资企业各方只要投资比例不变,则利润分成和分担的比例亦不变,且合营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利润中回收,或者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利润分配的原则是按照国家规定上缴企业所得税,提出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额是可供分配的本年利润,按照合资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资本是按照合同规定以利润分成或产品分成。固定资产折旧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外方可以分期收回,所以合作企业的资本是经常变动的。合作企业所得利润不是按各自所占股份的比例分配,而是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的利润、风险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或企业依法宣告解散时收回。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涉及中方,根据《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进行利润分配。

3.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即企业对其债权人的责任仅以它的全部资本为限。此外它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有起诉和被起诉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其他形式的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主要是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章程。它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较为松散的经济联合体。

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责任公司。它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它与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不同的是,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4.政策方面不同

中外合资企业主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83年发布的实施条例。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仪器、材料等关税全免。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采用比例税制。金融管理按照《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谈判中有关银行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要依据1988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仪器、材料等生产性项目,可以免收关税,而非生产性项目如饮食、商业、服务业等则需按章纳税,而企业所得税是由合作者各方交纳,中方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法》征收,外方则跟外资企业一样,按《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税率最高为40%,最低为20%,采用五级累进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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