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00页(1052字)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合营各方组成的董事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的行政领导权、经营管理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均掌握在董事会手中。

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任。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合资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比较松散的经济联合体。它是由合作各方共同管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如果设立董事会(法人或企业),则决策与经营属两董事会管理,与合资企业相同,或根据项目情况设立联合管理机构,不设立董事会,而单独由中方或外商组成管理班子进行经营管理。一般来说,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成立董事会为宜,不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成立董事会,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机构负责。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一般是设立董事会作为它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其经营风险与亏损均由外国投资者自己承担,所以外资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其他经营管理方式,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并由企业章程确定。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且接受政府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