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8页(410字)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火灾保险,适用于香港地区居民个人为其家庭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除直接以此命名的以外,还有家庭财产全面保险、家庭财产长期还本保险和团体家庭财产保险等类的险种。

各家保险公司为之拟定的保险条款也基本一致,都在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赔偿、保险费及其缴付和争取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而且规定的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的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基本雷同,尤其在保险赔偿上统一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火灾发生后,保户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代表或公证行人员未到达前,切勿将被焚物件搬动,应保持现场现状;并且尽快以书面形式开具损失清单,提出要求赔偿数额,连同各种单据,送交保险公司或受理勘估损失的公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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