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帐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409页(851字)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中结算纪律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然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出租,出借帐户特别是出租、出借外汇帐户现象还是经常可见。

例:某合资企业D的中方投资者S有外汇留成额度12,000美元,想利用合资企业D购买一辆轿车。6月26日D开出一张支票金额56,400元,配出S的留成外汇变成12,000美元现汇存入自己的美元帐户:

借:银行存款——美元(12,000$) 56,400元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 56,400元

7月3日S将一张金额为56,400元的支票送抵D,D开出收据填写送款簿送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56,400(元)

贷:应付帐款——S(12,000$) 56,400(元)

7月15日D为S购买轿车一辆,依据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及支票存根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帐款——S(12,000$) 56,400(元)

贷:银行存款——美元(12,000$) 56,400(元)

这样这笔业务往来结束。合资企业D将自己的美元帐户出借给S使用,使S的外汇收支业务逃避了中国银行和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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