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409页(279字)

指投资人将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抽回却仍享受原有权利的违法行为。这不论是在股份制企业中还是在合资企业中都是不允许的。因此抽资者往往以其他各义抽调资金。

例:某合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中外双方各占50%,并都如期足额地缴付了注册资本。开业以后外方以借款为名从合资公司划出150万元资金,投到外埠某地又开办了一家合资企业,这种手法实际上是以一笔资金注册两个企业,并且侵害了合资企业及中方投资者的利益,而外方却仍在两家企业中享受原有的50%的权益,分取50%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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