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2页(409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6条规定,为本法律条文的效力,有关的概念及定义如下:(1)环境:综合物理、化学和生物各系统及其彼此间的关系,且直接或间接、即时或在未来影响生物、人类和人类健康以及生活质素的经济、心理、社会和文化各因素;(2)社会心理环境:由生物物理成分所构成环境的一部分,包括心理因素、社会风气、经济环境和文化价值;(3)环境质素:适合人类及其社会需要的全部环境成分;(4)人类聚居地:风景区、自然及已建造财产的整体,包括:楼宇、都市区域及其他有关的人工成分;(5)地区规划:按照生物物理范畴的能力和倾向,安排该范畴的程序,目的在使用和改变本地区,同时维持生物平衡的价值和地质稳定,从而提高生物维生的能力;(6)生活质素:是人类社会运作各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并代表人类的躯体、精神、群体间的良好情况,且包括个人与社会间的真正关系,视为相互间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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