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5页(672字)
信托是基于信任,为达到经济上、社会上某种目的而转移信托人的财产,由受托人为他人利益而加以管理或处分的财产关系。
信托是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信托本身就有信任(confidence)的意思。如果没有高度信任,信托人是不会将他的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从这一点上看,它与委托或寄托有相似之处。但寄托或委托是纯债权关系,是以完成一定行为为内容,且受委托人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的;而信托是以管理财产为其主要内容,而且受托人不是作为信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也不是以受益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
信托关系共有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信托人,也称信托设立人;一是受托人(trusbee)也称执行人;一是受益人(benfrciary)。受益人就是依设立信托目的而享受信托所产生利益的人。主要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受益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托设立人自己。
受托人从信托人处接受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像寄托往往只限于动产,信托经常涉及不动产和巨额资财。信托财产应转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是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信托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并同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的。
由于信托财产不仅是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同时也转移它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特设信托法替信托人和受益人保护已转到受托人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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