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2页(1177字)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患病、分娩或因此致残、致死时,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包括疾病、分娩、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残废、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四项,前两项以补偿医疗费用的损失为主,可称为一种单纯的健康保险;第三项除医疗费用外,还补偿被保人生活收入的损失,属残废保险;第四项丧葬费用及遗属生活费用,属于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

按保障范围的不同,健康保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1.医疗费用保险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而不包括轻微疾病所致的低额医疗费用支出。小额费用支出如感冒发热的医药费可视为正常的生活费用。因此,医疗费用保险主要是应付人们可能遭受的严重疾病的风险。病情严重与否,一般以是否住院治疗为判断的标准。医疗费用保险的医疗费用应包括住院费、检查费、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药品费用等。

对医疗费用保险,保险公司往往规定一个免赔额,主要目的是排除对小额医疗费的给付。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通常又采用双方当事人共同保险的办法。比如按7∶3或8∶2的比例,保险人承担大头,被保险人承担小头。共保的目的在于让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一部分费用,以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医疗费用保险通常为每年或一项疾病医疗费用支出的补偿规定一个最高给付限额。限额高低可以根据保险费率的高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收入保险

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得不到收入,生活来源发生困难,因此,用社会保险为其提供物质救济。收入保险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失去收入而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被保险人包括工薪收入者和自由职业者(如私人开业的医生、会计师、律师)等。收入保险金一般以现金给付,这种给付须以丧失劳动能力为条件。给付的标准,一般为被保险人平均工资的50%~75%。给付期限为26个周或3个月不等。

3.死亡和残废保险

因疾病、分娩所造成的残废、死亡,给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带来诸多问题,如生计、教育、婚嫁、扶养等所需的丧葬费、扶养费、教育费、婚嫁费等无力负担。为此,投保人可投保健康保险中的死亡与残废保险,也可以同时投保人寿保险,从而得到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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