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13页(1460字)

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海上运输、陆路及空中运输所遭风险的保险。

在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项条款特别重要,这就是价格条款。该条款除明确成交价格、各自责任划分等事项外,还明确了由谁办理保险并负担保险费。采用离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形式,保险由买方办理;采用到岸价格的,保险由卖方办理。有时因货物运输详细内容及件数等尚未齐备,因而在未能发出保险单时,可先行发出按保单。按保单包括如下内容:投保人及货主、保额、路程、投保货物、投保险别、保险责任、受保人等。

运输保险的基本险责任如下: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陷等所致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造成所载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运输工具在危难中进行卸载对所载保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4)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遇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法律或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5)利用火车、汽车、板车运输时,因车祸倾覆、出轨,隧道、码头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6)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遭受碰撞、坠落、失踪,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实施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7)保险事故发生过程中,在采取必要施救措施时,纷乱中保险货物遭受碰破失散、雨淋、水渍或盗窃所致的损失。

(8)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和保护、整理受损货物支出的必要的直接费用。此项费用,即使在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方已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情况下,仍应在另一个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责补偿。

运输保险的投保金额,通常是将货值加大10%,而这10%也是为了如果遇到意外时,载货和其他杂费也可获得赔偿。

受益人须能证明其损失乃属保单内条款所保障者,也即属于所买保险范围内者。

此外,投保人应具备下列文件:载纸或提货单、出口商发票、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书的副本、公证人验货报告书、保险单正本、赔偿通知书等。

如属短缺货物,则应具备船主的短缺证明书。

如属共同海损,即是船长为拯救全船而牺牲部分载货,致令该批载货受损而要解救的货物货主摊分损失,受益人应向船公司签署“共同海损合约”,并缴交保证金,才可提货,然后将保证金收条连同文件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文件包括载纸提货单、出口商发票、保险单正本、船公司共同海损通知书。保险公司向船公司赔偿共同海损,船公司会发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抵作共同海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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