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0页(1223字)

雇主对其雇佣的人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意外或因职业病而引起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雇主责任。雇主责任保险,适应了雇主转嫁责任风险的需要,也成为保障雇佣人员的有效手段。

雇主责任保险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人为保证保险的实施符合社会公秩良俗,控制风险,只承保雇主的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而把雇主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列为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雇主承担的责任,就是雇主根据民法、劳动法或雇佣合同对雇员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惯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的基本责任有四项:

(1)被保险雇主所雇员工在保险期限内,于保单列明地点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雇员工,指与雇主建立雇佣合同关系的所有雇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和长期固定工。被保险人不能选择一部分人员投保。保险单列明地点,指雇员在被保险人处工作的场所,如有外勤工作,投保时必须申报并在保单上注明。在保险期内,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所受伤害属保险责任,雇员在上下班途中也可列入其工作时间。

(2)雇员因患有与其职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死亡,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雇主应负的赔偿责任。职业性疾病一般指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3)雇主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雇员的医药费。但是,该项医药费以雇员遭受上述两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时支出的为限。

(4)被保险人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支出的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取证费用、律师费用等。

进行雇主责任保险时,投保人将业务性质、室内作业还是露天或野外作业、周围环境、有无影响雇员安全生产或身体健康的特别危险、附近有无医疗单位、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劳资关系等情况详细告知保险人。另外,以下各项,保险人应加以查明并记载于保险单上:

①被保险人的名称及地址;多个被保险人的,要一一列明。

②投保雇员的人数、工种、月或年工资收入。

③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范围,如“某商场”之类。

④赔偿限额。

⑤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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