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重点区域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2页(321字)

瑞典1987年《自然资源管理法》规定:(1)对蕴藏具有开采价值的物质或原材料的土地或水域,应当尽可能防止降低其开采价值的行为发生。蕴藏对国家具有重大利益的物质或材料的矿床的区域按照本规定进行保护。(2)在特别适于建设工业生产、能源生产或分配、通讯、供水和废弃物管理设施的土地和水域,应当尽可能防止会对此类设施建设或利用有实质性妨碍的活动发生。对于上述建设活动的国家重点区域,应当防止会对此类设施建设或利用有实质性妨碍的活动行为发生。(3)当上述区域在多种目的的利用上均合理时,应当按照保证土地、水、自然环境永续利用的需要决定其利用次序。若全部或部分区域为国防建设需要,国防利益应当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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