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类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7页(924字)

受托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普通受托人(ordinary trustees)

由自然人、有限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充当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两家有限公司,或一家有限公司与一个自然人也可联合作为一个受托人。未成年人不能明示地被委任为受托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充当受托人。

2.法院指派的受托人(iudicial trustees)

个人或法人团体经法院任命为受托人的,为法院指派的受托人。法院可根据《受托人条例》(Trustee Ordinance)委出指定的受托人,其目的在于从事一项法院认为在由其严密监督的信托管理。这种被法院指派的受托人,是法院的“官员”(officer of the court),可从信托财产中支取其服务报酬。

3.信托法人团体(trust corporatrous)

信托法人团体指从事信托人业务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等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这些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在香港有营业地址;

(2)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必须规定该公司有权从事受托人及遗产管理人的活动;

(3)该公司必须有不少于港币100万元的发行股本与实收资本(《受托人条例》第77条);

(4)保管受托人(custodian trustees)

一名保管受托人(也可能是其他信托法团)的功能是保管信托财产,而管理有关信托的事宜则交由执行受托人(Managing Trustees)办理。这名保管受托人可以按其服务索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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