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求达意”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8页(457字)

信托人可能选择了一个特定慈善目的,而该目的可能在法律上不能有效,或不可能实行,或不切实际,或变成违法,又或在应用于该目的后该笔信托基金仍未被耗尽。在这种情况下,该笔信托基金应如何处理?答案是该项信托仍然有效,而在这情况下可引用“力求达意”原则(Cy-pres Doctrine),即尽量将信托基金应用于一些接近创立人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引用“力求达意”的法律原则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信托创立人必须曾表示他有赞助慈善事业的意图,但这只有在原来的信托开始时起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一项信托应生效之日,应为决定“力求达意”原则是否适用之日期。如该项信托在该日期已属无效,便须考虑信托创立人究竟曾否表示赞助慈善事业的意图,由此再决定能否引用“力求达意”的原则。

(2)信托创立人的意图无法实现,或有关目的达到后尚有多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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