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4页(943字)
背书人可将背书作成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在此情况下,被背书人无权再转让票据权利。当然,背书人作成限制背书后,票据仍然可由被背书人转让,但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负票据责任,对其他后手概无责任。其方式如下:
Pay to Henry Brown only
Willian While(签字)
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代理自己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也是限制背书的一种。此种背书除必须记载授权文句外,其他应记载事项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也可以分为空白背书与特别背书两种。授权文句的记载应能表示授权的意首。由于授权一般都是要求被背书人代为取款,所以授权文句大多为“托收”、“委任”、“代理回收”等字样。此种背书虽然也必须交付票据给被背书人,但被背书人并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而是票据权利的代理人。此种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的移转,仅发生代理权的授与。发生代理权授与效力的主要内容有:
(1)代理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可代理背书人行使一切由票据产生的权利,包括票据上的权利(如支付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法上的权利(如发行复本)及提起票据诉讼的权利等。但是被背书人不得行使转让票据,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诉讼上的和解等有关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2)代理权人的再背书也只能发生代理权的授与。
(3)不切断人的抗辩。授与代理权的背书的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被背书人仅为代理人,所以票据债务人对背书人的一切抗辩都可以对抗被背书人,并以对抗背书人的抗辩为限。
(4)证明被背书人享有代理权的效力。授与代理权的背书连续时,被背书人推定享有代理权。
除以上效力内容外,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其他内容,适用于民法有关代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