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后背书(期后背书)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3页(651字)
于票据到期日后所为的背书,称为期日后背书。在正常情况下,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在到期后之后,而此时,票据即使不作成拒绝证书也因到期日届满而丧失流通性。期日后背书的格式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所不同的是期日后背书的效力。
到了票据正面所载的日期,持票人便可以请求付款人付款,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实在不必也不应再将票据背书流转他人。若请求付款而被退票,便应该采取追诉行为,向发票人或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追索。这时,票据的流通性也因而丧失;因此,到期日后的背书,仅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不视作有效票据作为。所谓通常债权转移的效力是指:
其一,期日后背书的背书人对其前手不再承担票据担保责任。受让人(被背书人)所取得的仅仅是票据上金额的债权而已,与依照民法上一般债权让与方法所为的让与效力相同。
其二,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再受人的抗辩的切断规则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被背书人。
期后背书连续的证明效力仍有所保留,但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因知道背书是在期日后所为的,属票据抗辩中知情的一种,故被背书人不得有优于前手人的权利。
背书人如果没有记明背书的日期,便推定他是在到期日前背书,而必须负票据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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