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与欺诈的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8页(648字)

信托可由于违法或欺诈等原因而归于无效或被推翻:

1.不道德和违法的信托

如果具有某种目的,而用一项直接馈赠成一项契约企图达成时,普通法将会以它不道德或违反公共政策或违法而拒绝执行,那么,即使企图以信托方式达成这目标,衡平法也是不会执行的。

2.部分无效的信托

一项随意信托,如果是为数种不同的目的而订立的。而这些目的,有些为合法,有些却是不合法。这种情形下,那些不合法的部分便会归于无效。该项信托只在某合法的目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3.无效和可归无效的信托

任何一项信托,如果并非在结婚前订立及以婚姻为代价;又并非善意地和为有代价而订立者,则如果信托人在订立信托两年内破产,此项信托对破产管理人来说便是无效的;又如果信托人在订立信托后10年内的任何时间破产,该信托对破产管理人来说也是无效的,除非希望因信托而得益的人能够证明在订立信托时,信托创立人是无需此份财产仍能清偿其债务,并且证明在信托订立时,信托创立人在有关财产上的权益已转移给受托人。无论信托是否自愿赠与,如果该信托是在欺诈、威迫或在不正当的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均可根据信托创立人的要求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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