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2页(593字)

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背书人在票据上签名的背书,称为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

空白背书的转让方式比特别背书灵活。指示抬头的汇票作了空白背书以后就成了来人汇票,因为受让人可以不作背书仅凭交付来转让票据权利。空白背书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上加一自己的名字,把空白背书转变为特别背书后,再作空白背书或特别背书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在空白背书上直接加上受让人的名称来转让票据权利。在采用最后一种方法时,该持票人在汇票上没有留下签名,他就没有被追索的可能了。由于空白背书转让方式多样化,所以空白背书在票据流通中十分盛行。

空白背书,因为只由背书人签名(盖章),并不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姓名,所以不会发生背书不连续的问题。空白背书后又接另一背书时,其后一背书人视为前一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例如,在甲乙、乙空白、丙丁的票据转让中,乙以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票据于他人,以后丙又作为背书人出现,因前一被背书人姓名为空白,所以丙被视为是乙空白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如果汇票转让全部为空白背书转让的,例如甲空白、乙空白、丙空白的票据转让,因每一个背书人都被视为前一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除非另有反证之外,最后持票人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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