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8页(791字)

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的行为。它包括以下几类: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送达诉讼参与人;复议机关将复议文书送达复议参与人;行政机关将行政决定书送达相对人;仲裁机关将有关仲裁文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机关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①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是指送达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将送达的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是未成年人的,交给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有代收人的,交给其代收人。受送达人不在家时,可交给其成年家属。接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②留置送达。是应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无理拒绝接受送达的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如受送达人邻居、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等)到场说明情况让其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见证人姓名、送达日期等,然后将应送达法律文书留置于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③委托送达。送达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将应由自己送达的法律文书委托异地同类机关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④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挂号信函寄给受送人的一种方式。邮寄送达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⑤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要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要通过其所在监所、劳改单位或劳教单位转交。⑥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时,将应送达文书予以公告,公告满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在涉外案件中,法律文书要按外交途径,通过使领馆或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送达应有送达回证,其主要内容包括被送达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处所及时间,送达人和被送人的签名和盖章等,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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