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改良增殖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2页(179字)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36条规定,涉及到下列情况者,应当缴纳成本手续费:(1)根据家畜法第16条规定,申请种畜证明书许可者;(2)申请家畜法第16条第1项许可者;(3)申请家畜法第24条许可证者;(4)申请家畜法第32条规定的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者。办理上述申请手续费,其收入都属于所属都道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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