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2页(183字)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11条规定,欲做家畜人工受精师者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许可。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条件应是农林水产部决定的人选或通过有关家畜人工受精讲习会,或修完所有专业技术课程,而且经考试通过者。得到家畜人工受精许可资格者,方可从事家畜人工受精业务和家畜体内受精卵移植业务以及家畜体外受精卵移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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