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土保持原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3页(232字)
日本1962年《水土保持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指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在主管大臣所指定的地区,为防治水流携带土沙而建设的工程和设施。所谓水土保持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勘测数据设计修建的保护水土资源的各种水土保持工程。第2条规定,凡具有水土流失的地区均适用本法。凡实施水土保持活动地区的划定,禁止或控制的行为规定,均需经主管大臣批准。第3条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在主管大臣所指定的地区以外,实施水土保持建设活动,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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