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人工回灌计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8页(267字)

以色列1965年《水法》规定:(1)回灌单位有权检查向他买水的供水单位的水表;但他应根据水行政长官的批准和规定进入有关水机构以及供水单位和水生产单位。而维护好水表使其保持完好状态则是供水单位和水生产单位的责任。(2)回灌单位一般不得进入水利机构、供水单位和水生产单位的水井处,除非有它们的人在场,或因厂家拒绝陪伴回灌单位进行检查。(3)任何人均有权就本法的回灌计划提出一项替代方案,即建议不使用属于他所在某一地区的回灌水量,而是用另一替代水源提供给该地区的供水单位和水生产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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