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5页(1117字)

善意取得,并不仅指由正当的商业来往或由馈赠这类善意行为而获得票据。票据上的善意取得,是指如何获得不受对抗的票据权利,获得十足的票据文义之权。要获得这种不受对抗的票据权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合格票据的持票人。有三层意思:①票据内容必须合格。因为只有各项记载合格,票据才能成立,持票人才能有票据权利;②占有票据。只有占有票据,才能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③是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持票人(holder)不仅必须占有票据,在票据不是来人抬头时还必须是票据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在票据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还必须连续,即票据必须依正常程序的流通方法取得。

2.取得票据时,票据未过期;并且不知悉该票据曾被退票。

3.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1)无恶意。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让与人的票据权利的缺陷。所谓“缺陷”,一般是指让与人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据,是否有合法的票据权利。如果知道他的权利有缺陷,还接受转让,那么就是出于恶意,但若是事后知道,当然不算恶意。如果用不合法手段,如偷窃、威胁、欺诈等手段获得票据,那更是出于恶意了。

(2)无重大过失。以“推定知悉”(construtive notice)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推断票据受让人是否有严重疏忽过失(guilty of gross negligence),从而得出是否善意取得票据的结论。例如某人一贫如洗,却有一张巨额票据愿以低价向其友出售。根据情况,其友应当怀疑(即推定知悉)某人对(无)票据的权利。如果其友竟置之不顾买入票据,那就是有重大过失。如果该票据竟是失窃或遗失之物,其友取得票据便为非善意取得。

4.付对价。如果某人在完全符合1~3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取得票据,但却没有付过对价,那么他的权利就与他的直接前手相同,如果直接前手的权利有缺陷,那么该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缺陷,例如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把这张汇票无代价赠送给丙,则甲可以对抗乙的事情,都可以用来对抗丙。因为丙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乙)的权利。

在实务中,只要没有相反证据,持票人都被视为合法持票人或正当持票人。但是,依照票据法所定的方法(例如依继承、公司合并或普通债权的转让方法),从无处分权之人手中取得票据者,就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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