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的涂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5页(550字)

背书的涂销是一项与背书连续规则有联系,但又具有独立性的背书规则。持票人将票面上背书记载文句及签名的全部或一部予以涂去的行为,称为背书的涂销。

背书的涂销在实务中有两种作用:一是已记载在票据上的背书文句,因某种原因,背书人想予以消除,所以予以涂销;二是在回头背书或因清偿追索而再取得票据时,持票人为了简化或清理票据关系,将自己对之已无追索权的中间当事人或关系人的背书予以涂销,以表示这些中间关系人已解脱票据责任。

票据法将涂销区分为故意和非故意二种,其规定为:票据持票人或其他代理人有意涂销票据,并在票据上明确表示其涂销意图的,该被涂销人及其与持票人之间的中间关系人免除票据责任,也即免除被追索的责任,但非中间关系人不免除票据责任。凡出于无意或由于错误或未经授权的涂销,不产生效力;但任何签名已被涂销的,应由主张该涂销是出于无意或错误或未经授权的关系人员举证责任。

对于背书连续的效力,不影响连续性的涂销,其被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影响背书连续性的涂销,其被涂销的背书视为未涂销,仍有显示背书连续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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