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9页(1122字)

汇票、本票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不予支付,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由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票据代为支付的行为,称为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不论任何人,都可以为之。在法定期限内不获付款的,有参加承兑人时,持票人应向参加承兑人为付款人提示,无参加承兑人而有预备付款人的,应向预备付款人提示。除上述两种人之外,任何人均可参加付款,持票人拒绝参加付款者,对被参加人及其后手丧失追索权。

请求参加付款的人为2人及其以上的多数人时,能免除最多数人债务的,有优先参加权。如享有优先参加权的人仍有数人时,再以被参加的人的委托为进一步的优先权,如无委托时,则以原先指定的预备付款人为进一步的优先权。如果违反优先参加权而参加付款的,对于因此而未能免除债务的人,丧失追索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同时请求参加付款,甲为发票人而参加,乙为第一背书人而参加,丙为第二背书人而参加,甲参加付款,因其能免除最多数人的债务,所以享有优先参加权,如果乙不愿甲的优先参加权而执意参加,对于因此而未能免除债务的人,即发票人的后手,均丧失追索权。

1.参加付款的程序

(1)参加付款的时期。无论是不获承兑,还是不获付款,或是其他原因而行使追索权时,参加付款都应在拒绝付款证书作成后为之。

(2)参加付款的支付金额。参加付款,应就被参加人应付金额的全部为之,原则上不允许一部参加付款。

(3)参加付款的记载事项。参加付款,应以公证方式证明其参加行为,参加付款的公证书,必须以参加付款人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所出具的声明书为根据而作成,其声明书应申明参加付款的意愿和为何人的信誉而参加付款,参加付款的公证书应附在拒绝证书上或作为拒绝付款证书的增补文件。

2.参加付款的法律效力

参加付款人就票据金额以及因退票而发生的公证费用等,向持票人付款后,有权接受票据及拒绝证书,持票人未按请求交付者,对参加付款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票据经参加付款后,被参加人之后手解除责任。

参加付款人取代并承受原持票人对于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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