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格式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63页(680字)
所谓支票,是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指示银行于见票时,付款于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
支票应该记载的事项如下:
1.下列事项绝对应该记载,缺少一项,支票就无效:
(1)发票人签名;
(2)一定的金额(如果只有记载数字,而没有“元”或“圆”之记载者,支票无效);
(3)付款银行的名称;
(4)无条件支付的指示(支票上印好的“凭票支付……”,就是表示应凭票支付,不附任何条件);
(5)付款地。
2.下列事项也应该记载,但是没有记载时,支票还是有效:
(1)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没有记载受款人的,法例规定,以执票人为受款人);
(2)发票年月日(没有记载发票日期,法例规定,支票为即期支票,执票人也可填上任何日期);
(3)关于在支票正面划平行线二道,划不划是由发票人意志决定的。发票人没有划时,背书人或执票人可以画上去。划平行线的支票必须由银行代收,可以防止支票遗失或被窃时被人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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