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格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63页(646字)

本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票人签字,承诺见票即付或在一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的格式如下:

1.下列事项为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缺少一项,本票无效:

(1)发票人签名;

(2)一定的金额;

(3)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4)发票年、月、日。

2.下列事项虽然也应记载,但没有记载时,本票仍然有效:

(1)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未记载者,以执票人为受款人);

(2)到期日(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3)发票地(未记载的,以发票人的营业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发票地);

(4)付款地(未记载者,以发票地为付款地);

(5)此外,本票的发票人可以在本票上记载利息及利率,也可以记载担当付款人(个人或银行、商号都可以),以代发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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